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总部)

电话:0731-84456855

传真:0731-84435050

邮箱:hnjylawyer@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4楼

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0746-8358288

传真:0746-8358288

邮箱:hnjyyzlawfirm@126.com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388号皇家帝王广场1栋27楼

首页 > 律所资讯 > 律所纪事 > 详情

我所刑事业务又获“无罪”案例
时间:2021-10-29 16:42:52    作者: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浏览:
[摘要] 我所周小潮律师、蒋映洋律师所承办的王某涉嫌盗窃案获相对无罪,当事人家属为我所赠送骄阳刑辩、为民解忧的锦旗,以表谢意。
       我所周小潮律师、蒋映洋律师所承办的王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使用化名)涉嫌盗窃案获“相对无罪”,当事人家属为我所赠送“骄阳刑辩、为民解忧”的锦旗,以表谢意。



       王某与李某(此处使用化名)原为情侣关系,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王某一气之下用李某的手机分8次将李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事发后,王某并未逃避,而是随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王某刚刚走入社会却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王某家属为此慕名找到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周小潮律师、蒋映洋律师担任本案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两位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详细查阅了案件资料,深入了解了案情,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员积极沟通,同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两位辩护律师认为:
      一、本案系因情侣之间的情感纠纷而起,加之被告人年轻鲁莽,因一时赌气所为。
      二、案发后,王某并未逃
,而是随同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三、本案相对情节轻微,王某又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积极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四、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缓和彼此矛盾,挽救一位涉世未深而“迷途知返”的青年,更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并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仔细斟酌,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不起诉。王某及其家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如释重负,个人前途及声誉得到了挽救,其对两位律师为此案付出的艰辛努力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案是我所刑事业务部自2019年重组至今,获得的第五起“相对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前4起具体为龙赤卫律师承办的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周春花律师承办的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黄华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诈骗案、王晓玲律师承办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我所刑事业务部自重组以来,始终秉持“深耕刑事业务领域,致力于精细化刑事辩护”的发展理念,努力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一定的成就,也获得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