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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刑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八)
时间:2024-02-21 14:11:00    作者: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浏览:
[摘要]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八):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声明: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为学习交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出,在此致谢!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册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共计买入微信注册信息1548条,卖出1214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三人买卖的微信注册信息中,有1335条包含手机号码信息、有639条绑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辉、潘某兴系从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迭代翻新极快,不仅有“广撒网”的“盲骗”,还有“量身定制”的“精骗”,催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逐渐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方针,不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防止犯罪蔓延。
       本案是一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大量非法获取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及手机号的微信注册信息,并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的微信群内发布广告进行售卖,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考虑三人对下游诈骗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