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总部)

电话:0731-84456855

传真:0731-84435050

邮箱:hnjylawyer@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4楼

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0746-8358288

传真:0746-8358288

邮箱:hnjyyzlawfirm@126.com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388号皇家帝王广场1栋27楼

首页 > 律所资讯 > 经典案例 > 详情

宁某某与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7-12-01 11:54:00    作者:王爱珍   浏览:
[摘要] 宁某某与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 2017年12月1日
法院名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王爱珍
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日,宁某某入职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未为宁某某缴纳社保。2014年11月1日起,宁某某的劳动关系被转移至某某街道办事处。2017年1月1日,某某街道办事处与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某街道办事处聘用宁某某从事清扫员工作,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工资1890元。2017年2月19日,宁某某由于年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某某街道办事处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2017年2月,我所律师接受宁某某的委托,于2017年3月1日向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定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600元;请求判令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未休年休假工资4782元;请求判令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未购买社保造成的损失等等。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宁某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某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宁某某继续委托我所律师对此案提起诉讼。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认为自2014年11月1日起,其与宁某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宁某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关于双倍赔偿金部分,其与宁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宁某某已经打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某某街道办事处认为宁某某于2014年11月1日起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宁某某已经于2017年2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的情形,也不存在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相关问题。
       某某法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某某街道办事处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76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90.8元,高温补贴600元;判决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300元;判决驳回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某某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判决,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方均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宁某某已经打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合同的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向宁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资及相关费用。二审判决最终认定某某街道办事向宁某某支付自2009年3月至2017年2月8月(每年一个月的标准)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于宁某某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在其处上班的事实、某某街道办事处对于宁某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在其处上班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及某某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宁某某虽然已经打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由于宁某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为发生变更,应由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宁某某可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
       综上,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应当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街道办事处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90.8元,驳回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街道办事处应否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二、某某街道办事处是否应支付宁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宁某某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为,某某街道办事处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等。本案中,宁某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从事环卫工作,只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此种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宁某某在请求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可以要求其在某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某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年限。故经济补偿金均应由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
       关于焦点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宁某某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假。本案中某某街道办事处既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宁某某采用路段承包制不对工作时间做强制要求,又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宁某某可带薪年假或支付宁某某相应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故对一审判决其支付宁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某某街道处应向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案例评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意味着一定与用人单位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终止的情形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并不是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在本案中,宁某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但由于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某某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宁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涉及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一定和用人单位合同终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均摆明了立法者维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相关利益。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劳动在在遇到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情形下,应当依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