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总部)

电话:0731-84456855

传真:0731-84435050

邮箱:hnjylawyer@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4楼

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0746-8358288

传真:0746-8358288

邮箱:hnjyyzlawfirm@126.com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388号皇家帝王广场1栋27楼

首页 > 律所资讯 > 经典案例 > 详情

质押监管企业职责与银行对质押物权属审核义务的冲突
时间:2013-11-01 14:38:00    作者: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浏览:
[摘要] 2013年10月14日,工商银行银迅支行以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质物担保,并由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方式,向金轩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因金北顺公司(与金轩公司及纸业市场金字系列公司系关联公司)法人以非法集资犯罪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引发一系列针对质物进行权属主张、占有、转移的群体事件。
       2013年10月14日,工商银行银迅支行以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质物担保,并由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方式,向金轩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因金北顺公司(与金轩公司及纸业市场金字系列公司系关联公司)法人以非法集资犯罪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引发一系列针对质物进行权属主张、占有、转移的群体事件。2013年10月30日,开福区法院对部分质物进行了保全。
       2013年11月,工商银行以金轩公司、全洲公司为被告向长沙中院起诉,要求全洲公司对质物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根据工商银行及金轩公司、全洲公司三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全洲公司承担代工商银行占有质物并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监管自监管方接收出质方交付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质物完成转移占有时开始。监管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监管方应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保证保证处于监管下的质物始终不得低于要求的质物的标准和最低价值等。
       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长沙市鑫荣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及与长沙市鑫荣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保管关系的其他案外人对本案质物提出权利主张,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中,全洲公司作为监管人争议的焦点集中于:金融借款及监管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主从合同,因此,全洲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工商银行未依法审慎审查质物的权属,本案质物的减少因质物存在权属争议被哄抢的意外事件,监管人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工商银行进行了汇报,并且报警。尽到了监管责任,在监管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通说观点认为“银行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负有对质物权属的审查义务。银行将对质物监督、保管的事务概括性地委托给监管人实施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委托事务中包括了对质物权属的审核义务。从操作层面看,监管人实施核库,对质物监控、管理,也必须以对质物权属进行审核为基础,这是监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监管协议的必然要求。当然,赋予监管人对质物权属的审核义务,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此项法定义务可因签订监管协议而完全免除。故银行和监管人无论哪一方不履行该义务,都应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在再审招商局物流上海公司案判决中,也体现了前述相应责任的承担。
       我所在代理本案过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监管人在接收质物的或许未尽核查义务,签发质物清单应与实物不符存在合理的怀疑,但其已签收确定,并且质物大部分已被哄抢的事实不能回避,质物的灭失是否全因被哄抢已不重要,关键在于质物别抢作为监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一方面我们强调本案并非因为权属争议造成质押物灭失,灭失的原因在于监管人未尽监管职责导致质物被抢造成损失,我们注意到08年10月份,运输管理部正式下发的《中国外运集团
物流监管业务客户违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导书(试行)》及行业业务培训资料对出质人强行出货,盗抢甚至于哄抢行为列为固有经营风险,要求重点防范并且要有预案。因此,我们重点提出,作为专业的监管公司,应当预见到质物有被盗、被抢的可能,为避免保管物被盗、被抢、就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建设足以防止被盗抢的监管仓库,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通讯设备,并安排必要的看管人员等,只要措施得当,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况且双方当事人成立监管合同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和避免保管物的灭失,包括被盗和被抢,这完全是监管人业务范围内的责任。保管物被抢是事前应当预见到,采取有效措施又能够避免的,不属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故不能免除监管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金轩公司以纸张出质,并由全洲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方式向答辩人借款,所签订的《商品融资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监管协议》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互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纳入了《商品融资合同》具体约定的内容,并明确了具体权利义务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依据《商品融资合同》订立,是对《商品融资合同》动态质押制度、质物、质物交付、占有监管等的具体化,将这两份合同结合起来加以审查,是能否正确处理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关键。严格将不同法律关系分开处理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全洲公司确认质物已在其占有、保管、监管之下,承诺保证质物的最低价值始终不低于1200万元,是答辩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本案因全洲公司监管的质押物出现风险引起。事实上,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处理,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彻查案件事实,将同一事由引起的纠纷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