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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时间:2011-04-19 14:40:00    作者:龙赤卫   浏览:
[摘要] 案情简介:林某某被网友骗至湖南省长沙县某传销组织,在反抗无果后被传销组织洗脑,在传销头目徐某的安排下,与其他10人一道看管不愿参加此组织被害人李某。后李某乘其不备,试图从厨房窗户逃跑,但被同案犯尚某某人发现,拿扯之际李某一不小心从台板上坠下,当场身亡。案发后该组织头目徐某某畏罪潜逃。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林某某被网友骗至湖南省长沙县某传销组织,当初不愿栖身该组织,但在反抗无果后被传销组织洗脑,在传销头目徐某的安排下,与其他10人一道看管不愿参加此组织被害人李某。后李某乘其不备,试图从厨房窗户逃跑,但被同案犯尚某某人发现,尚某某等人很害怕李某发生意外,要求被害人李某上来,部分人拿手去扯在厨房台板的李某上来,但李某情绪激动,执意不肯,拿扯之际李某一不小心从台板上坠下,当场身亡。案发后该组织头目徐某某畏罪潜逃。 
       2010年12月,本所受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有刑事辩护业务专长的龙赤卫律师担任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一审程序的委托辩护人。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1)133号起诉书指控尚某某、林某某等十人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焦点
       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李某主观上十分排斥加入徐某某领导的传销组织,但其被徐某某等人控制,无任何人身自由;其跳出窗外,本意是要逃离该传销组织。但林某某等十人劝其返回,并对其继续控制。因林某某等十人非法拘禁的行为而导致李某某致人死亡,所以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林某某等十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检方认为对林某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林某某等等十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在量刑意见书中建议法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对林某某科以刑罚。
       龙赤卫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林某某,并仔细研究了指控的各项证据,凭着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大胆地向法院提出:被害人李某执意逃至台板后,林某某等人首先是劝说李某回屋,主观上希望李某某脱离危险的环境,并准备施手援救,李某因执意反抗,而坠亡。并从该案的客观事实出发,结合刑法理论着重阐述了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林某某等十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有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加重情节”;同时提出众被告人均在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均是受骗至该传销组织,恳请合议庭酌情轻判。

 【本案开庭前期律师的准备工作
       龙赤卫积极与审判人员沟通提出: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林某某等十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有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同时提出众被告人均在二十出头,且是受骗至该传销组织,是某种意义来说亦是受害者,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轻判,此观点逐步得到合议庭的认可。
       因被害人家属又提起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但林某某等十人的家庭经济均不太宽裕,龙律师提议众被告人合计整体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欲使被告人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取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龙律师先说服林某某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款,林某某第一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成功游说其他家属支付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款,此举为本案在后续判决结果的量刑上做出较好的铺垫。

【本案审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众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林某某及其家属对龙赤卫律师感激万分,并对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称赞龙赤卫律师是当之无愧的“刑事辩护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