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刑辩】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2024年06月06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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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目录

 
       1.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5号)
       要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生效行政裁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
 
       2.某村委会诉黑龙江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6号)
       要旨: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是否存在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积极行使诉权,以及耽误起诉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待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
 
       3.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7号)
       要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以相对人非案涉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4.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8号)
       要旨: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物质帮助。给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给付起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标准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行为未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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